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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等建材价格暴涨,企业的损失谁来弥补?20多个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小叶橐吾


2023年02月07日
砂石等建材价格暴涨,企业的损失谁来弥补?20多个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近期,砂石等建材价格暴涨、甚至无货,那么,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如何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砂石等建筑材料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关于价格大幅变动后,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建材价格,特别是砂石近期价格波动很大,一些地区涨幅大大超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波动范围。

江西南昌:砂子买不到了,南昌市紧急通知保障群众用砂;

陕西西安:多数砂石基地陆续停产,砂石紧缺;

广东深圳:当地协会发文警示,砂石等原材料上涨近一倍;

河南郑州:河砂价格暴涨至170元/吨、石子120元/吨,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执行640元/立方;

安徽淮南:砂石、水泥价格依然持续上涨,且购买困难,2018年6月26日0时起,所有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方。

《水泥行业去产能行动计划(2018-2020)》提出,实行去产能与节能减排量双控制目标,三年内压减熟料产能39270万吨,关闭水泥粉磨站企业540家,水泥产能平均利用率达到70%,水泥产能集中度达到60%。2018年,全国范围内完成压减熟料产能13580万吨,关闭水泥粉磨站企业210家。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差价调整。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目录表


2017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近日,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的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的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隆萼当归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各地对价差调整的规定如下:

湖北

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个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的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小舌紫菀度;当投标报价时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啮瓣景天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当[∑(B-C)×E+F]≥0.03G时

A=[∑(B-C)×E+F]+0.03G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上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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